亲爱的利害关系人:
本公司为联系、查询利害关系人所提供或反映之事件所需,
将于提供事件或反映事项中搜集利害关系人的姓名、电话及E-MAIL等相关个人资料。
本公司将于处理该事件或反映事项必要范围内提供予相关处理人员进行查证与联系用。
该案所搜集之个资,将于该事件处理完成2年后销毁,
台端得随时来电主张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之权利,以维护个资安全。
台端有权拒绝提供个人资料,但请恕本公司无法有效提供服务。对于上开台端提供之资料(包含个人资料)或反映之事件,
均保证为真实,绝无虚伪造假之情事,否则本公司除得不受理外,台端愿自负中华民国相关民、刑法等法律责任。
顺颂 时祺
首阜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敬上